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登记表(附件2);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附件5)、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财政部门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因名称变更而需要变更代理记账许可证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编辑:青岛代理记账 |